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