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走私案件最终无罪撤案
2015-2016 年,烟台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贸公司”)向山东潍坊某公司采购两条挖泥船,已出口至孟加拉国,货值约 1500 万元。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发文禁止出口挖深 15 米及以上的挖泥船 —— 此类规格的挖泥船可能被越南等国用于南沙群岛造岛,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2025-12-11
2015-2016 年,烟台某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商贸公司”)向山东潍坊某公司采购两条挖泥船,已出口至孟加拉国,货值约 1500 万元。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发文禁止出口挖深 15 米及以上的挖泥船 —— 此类规格的挖泥船可能被越南等国用于南沙群岛造岛,损害我国国家利益。
2023 年 11 月 22 日,国家商务部向该商贸公司出具商安管执法函〔2023〕1482 号《出口管制违法警示函》,函中指出:经查,你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挖泥船,违反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为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要求你公司接函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一、对近五年内挖泥船出口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自查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出口、超出许可证核准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以虚假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材料申请许可证等违法行为。若自查发现上述情形,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有关部门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对正在履行且达到管制标准的挖泥船出口合同,须严格依法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出口;对产品属性难以判定的,可向我局咨询,在核实清楚前暂停相关产品出口。
在收到该警示函前的 2023 年 9 月下旬,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某某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刑事拘留。经朋友介绍,冷某某妻子就相关事宜向我咨询,并与律所签订委托合同。首次会见后,我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冷某某询问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经分析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我深知冷某某内心焦灼,且羁押于看守所的处境非普通人所能承受,尤其对企业负责人而言影响甚巨。除向其核对案件事实、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外,我亦给予其必要的心理安抚。羁押满三十日时,海关缉私分局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此时,我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核心理由如下:
第一,冷某某无犯罪主观故意。其对造船行业认知有限,系首次出口船只,全程依赖潍坊公司,从未有违反国家禁令走私船只的主观意图。冷某某曾多次与潍坊公司沟通,对方承诺挖泥船挖深不足 15 米(约 14.5 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冷某某知晓船只挖深达到或超过 15 米。
第二,涉案船只实际挖深不足 15 米。国家禁令出台前,潍坊公司负责人或曾宣称挖深可达 15 米;禁令下达后,冷某某立即告知外商挖深不得超过 15 米,并协调外商与厂方协商,最终潍坊公司承诺挖深控制在 14.5 米左右。
第三,商贸公司与潍坊某公司的合同可佐证双方约定挖深不足 15 米。因无 “14 米多” 的明确表述规范,合同中遂载明为 14 米。据冷某某陈述,海关缉私人员存在推定其构成犯罪的倾向,且曾劝说其违心认罪。
第四,冷某某从未自行测量船只挖深,仅凭厂方 “不足 15 米” 的承诺予以采信,至今仍不清楚挖深设备的具体参数,报关材料亦完全依据厂方提供的数据填写。
第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 12 条规定,应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办理效果。即便冷某某涉案,考虑到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及本案存在的犯罪存疑情形,不予逮捕、允许其暂返企业开展经营,更符合利国、利民、利己的原则。
为说服检察官,我进一步阐明:本案事实存疑,若贸然批准逮捕,至法院审理阶段羁押期可能近二年;一旦最终认定无罪,不仅涉及国家赔偿,相关人员还需承担责任;若强行定罪,冷某某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坚信本案最终会作出无罪认定。检察官表示其无最终决定权,需向领导汇报,我对此表示感谢,并恳请其将我的意见完整上报,同时强调:若经法院审理最终认定构成犯罪,再行逮捕判刑亦不迟,冷某某绝不会逃避侦查。
冷某某被羁押的第三十五日,其家属紧急致电告知:缉私部门通知前往看守所接人 ——此时我推断检察机关已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走出看守所后,冷某某为彻底洗刷冤情,委托孟加拉国某公司对出口挖泥船进行专业测量并办理公证。2024 年 1 月,相关机构出具证明,确认挖泥船实际挖深为 14 米,符合国家出口管制规定。我随即亲自将该公证书提交至海关缉私部门。
2024 年 10 月 28 日,海关缉私部门出具《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随着时间推移,2025 年 11 月 17 日,缉私部门正式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至此,该走私相关案件历经两年有余,以无罪结论尘埃落定。

这是本人承办的第 32 起无罪案件,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凝聚着团队与本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付出的大量心血与不懈努力。
作为执业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捍卫法律的公平正义是始终坚守的职责。本案的最终结果,既印证了 “疑罪从无” 的司法原则,也让当事人洗清冤屈、重返正常生产生活,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交代,也是对律师工作价值的最好诠释。未来,我仍将秉持专业、严谨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以法律之盾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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