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4)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