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5)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