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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航律所东营律师[新法速递]|最新!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发布
20 May,2022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6)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借、出租。如有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原审核颁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5)
第三十四条 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二)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4)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3)
第十六条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受理、考核、批准的程序,依照国务院有关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予其律师执业。 第十八条 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
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1)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